1、我国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监督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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