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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个人财产遗产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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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房主去世后,房屋的产权会归继承人所有。一般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是遗赠抚养协议优先,没有协议按照遗嘱继承,既没有协议也没有遗嘱的会按照法定继承。所以,房主去世后,房屋会按照相关的继承方式归属于合法的继承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要看房屋产权属于单位还是个人,如果属于单位,就由单位负责收回,否则就由死者直系亲属继承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单位将所建房屋出售给职工后,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职工对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父亲去世遗产分割,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2种观点: 父母遗产的子女分配如下:1、有遗嘱的,按遗嘱规定的内容来继承;2、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的方式,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债务应如何偿还1、如果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即实有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继承人是不用负清偿责任的,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不足部分有偿还义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不足部分没有偿还义务;2、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债务。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的继承,那么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债务,是没有清偿责任的,所以父债子还的事情,并不一定会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3种观点: 父亲的遗产的分配具体如下:1、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2、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配偶死亡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另一方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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