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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过程怎么说?

来源:喜迪情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情形不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态度,因为债务人无偿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已表明了自己的恶意;另一种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明知该情况的,该行为的有偿性,决定了法律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1)无偿转让财产,即以无对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包括高价买入和低价卖出两种行为。(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这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显然不符合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原则。(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的提前清偿行为予以,在于防止部分债权获得实质上的优先地位,从而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5)放弃债权。其实质上减少了债务人可分配财产,造成对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损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有: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1、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予以折价补偿;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产撤销权的意思是,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为之,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起诉和给付起诉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一)放弃债权的。(二)无偿转让财产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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