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产申请、裁定受理、破产程序启动、宣告破产、破产清算、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 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2种观点: (1)宣告破产:债务人在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若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通过第三人担保清偿或自己清偿全部债务则破产程序终止。(2)变价与分配: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及时拟定破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方式无特殊决议则通过拍卖进行,按照债务清偿顺序清偿债务。破产财产一般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样由管理人拟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最终由人民裁定认可后执行。(3)破产程序终结:在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提存后向人民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注销登记,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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