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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发放标准该怎样确定

来源:喜迪情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年“八月一号”。 为落实党、、决策部署和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通知》,规定了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中军地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地方各级财政的分担原则,明确了发放标准、发放流程、发放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平衡兵役义务、鼓励青年参军报国、服务备战打仗具有积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3种观点: 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二十七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领取抚恤金的人,给抚恤金的标准如下: 1、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恤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死亡的人,为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另加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金。因病死亡的,为前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前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用。继续透过现有渠道,满足支付一次退休金的规定;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支付死亡养恤金的标准和措施,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发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一次性养恤金办法的规定执行;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构的职工因病死亡的,仍然按照当地规定办理; 4、除上述情况外,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养恤金支付标准应从2004年10月1日调整为:4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基本退休金,以及2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前20个月的基本退休金。烈士的体恤待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职)费和病退人员生活费,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发〔2015〕28号)规定在10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新老办法对比后的补差资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余额的支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亡抚恤金的发放程序:咨询;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按死亡性质和审批程序分别出具证明书;直系亲属递交证明书及家属户籍、身份证材料;审核;发给抚恤金。法律依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养老金是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特殊人员给予的安慰和经济补偿。有权领取抚恤金的人,给抚恤金的标准如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恤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死亡的人,为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另加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金。因病死亡的,为前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前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用。继续透过现有渠道,满足支付一次退休金的规定;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支付死亡养恤金的标准和措施,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发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一次性养恤金办法的规定执行;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构的职工因病死亡的,仍然按照当地规定办理;4、除上述情况外,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养恤金支付标准应从2004年10月1日调整为:4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基本退休金,以及2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前20个月的基本退休金。烈士的体恤待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职)费和病退人员生活费,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发〔2015〕28号)规定在10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新老办法对比后的补差资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余额的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领取抚恤金的人,给抚恤金的标准如下: 1、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恤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死亡的人,为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另加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金。因病死亡的,为前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前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用。继续透过现有渠道,满足支付一次退休金的规定;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支付死亡养恤金的标准和措施,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发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一次性养恤金办法的规定执行;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构的职工因病死亡的,仍然按照当地规定办理; 4、除上述情况外,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养恤金支付标准应从2004年10月1日调整为:4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基本退休金,以及2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前20个月的基本退休金。烈士的体恤待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职)费和病退人员生活费,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发〔2015〕28号)规定在10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新老办法对比后的补差资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余额的支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领取抚恤金的人,给抚恤金的标准如下: 1、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恤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死亡的人,为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另加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金。因病死亡的,为前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前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用。继续透过现有渠道,满足支付一次退休金的规定;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支付死亡养恤金的标准和措施,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发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一次性养恤金办法的规定执行;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构的职工因病死亡的,仍然按照当地规定办理; 4、除上述情况外,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养恤金支付标准应从2004年10月1日调整为:4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基本退休金,以及2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前20个月的基本退休金。烈士的体恤待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职)费和病退人员生活费,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发〔2015〕28号)规定在10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新老办法对比后的补差资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余额的支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养老金是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特殊人员给予的安慰和经济补偿。有权领取抚恤金的人,给抚恤金的标准如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恤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死亡的人,为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另加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金。因病死亡的,为前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前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用。继续透过现有渠道,满足支付一次退休金的规定;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支付死亡养恤金的标准和措施,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发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一次性养恤金办法的规定执行;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构的职工因病死亡的,仍然按照当地规定办理;4、除上述情况外,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养恤金支付标准应从2004年10月1日调整为:4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基本退休金,以及2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前20个月的基本退休金。烈士的体恤待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职)费和病退人员生活费,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发〔2015〕28号)规定在10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新老办法对比后的补差资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余额的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第3种观点: 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为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死亡抚恤金分配如下:1、在死者直系亲属中完全平均分配,此种分配方法看似平等,却显失公平。抚恤金是死者亡故后对其近亲属的补偿,兼具精神、特质补偿的双重性质,其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到与死者生前关系紧密程度和受到精神痛苦的伤害程度;2、抚恤金只发给死者生前抚养或赡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直系亲属,其他人无权享有,此种作法显得过于偏颇;3、是在死者直系亲属之间平均分配,同时参照与死者关系亲密程度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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