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离家出走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对于这种情况离婚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起诉。
一、起诉离婚去哪儿起诉
诉讼离婚管辖问题: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的请求,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但是,如果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关于离婚起诉管辖权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三、离婚到什么起诉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但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
4、对被监禁人提起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Copyright © 2019- xdyj.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