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申请人张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以(20xx)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提出如下申请: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
XX县人民
申请人:张X
20xx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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