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机关及交付执行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机关是机关。第一审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机关。
(二)对缓刑罪犯的考察与处理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审判新罪的人民在审判新罪时,应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判决、裁定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审判新罪的人民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和执行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应当自收到同级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