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根据《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分析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市规范性文件在施行过程中,负责成本效益分析的部门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分析方法,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执行机关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效益分析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分析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分析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实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效益分析要以有利于检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效果、效益,有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的。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效益分析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实施结果与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后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对象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在实施后要及时制定成本效益分析方案,包括分析目的、标准、分析方法。
第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效益分析的实施:
(一)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的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包括执行前的准备支出;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支出;以及其它经济、政治、文化、资源、伦理道德、生活习惯等无形支出。
(二)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效益的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括:
(一)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实施后果、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
(二)对以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三)对分析方案与分析程序进行总结。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分析部门将分析报告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抄送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分析报告,决定继续实施、修改或废止被实施成本效益分析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