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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如何破产清算并终结破产程序?| 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 · 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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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破产:如何破产清算并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并终结破产程序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法律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多方利益。以下是该过程的详细解析: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程序的起点,标志着债务人正式进入破产状态。

宣告条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若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且查悉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与和解案件转破产清算:若受理的是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但在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形(如重整计划未获通过、和解协议未获认可或执行等),将裁定终止重整或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法律效力: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包括称呼变化(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程序不可逆(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解封解冻(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债务人财产应予以解封解冻并向破产庭移交)以及实质清算(债务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破产程序进入实质的清算阶段)。

二、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程序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将破产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破产财产变价:

前期准备:管理人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的接管、调查、登记和评估,为后续变价工作奠定基础。

制定变价方案:管理人根据财产状况制定变价方案,包括财产基本情况、评估情况、变价方式、时间等,并优先以拍卖方式进行变价。对于依法不得拍卖或不适合拍卖的财产,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变卖、直接出售等形式变价。

方案讨论与确认:财产变价方案应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如未通过也可由裁定确认。

出售财产:经债权人会议或确认的变价方案作为管理人开展变价工作的依据。管理人应确保出售款到位,并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破产财产分配:

清偿顺序:破产财产清偿时,应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特定财产(如有担保权或法定优先权的财产)和非特定财产的清偿顺序不同。对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照比例进行内部分配。

分配方式: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可分为货币分配、实物分配、债权分配。一般以货币分配为主,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部分财产无法变价的,也可以采取实物或债权分配方式。

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及时拟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方案通过后,管理人提请人民裁定认可并执行。如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亦可“强裁”方式通过。

三、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标志着破产清算工作的完成和破产程序的结束。

终结情形:破产程序终结可归因于分配完结、无财产(包括“无产可分”、“无产可破”两种情形)、破产原因消失以及全体债权人同意等四种原因。法律效力:人民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包括对破产人及其董监高、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人员的效力。如破产人的法人资格消灭、管理人职责终止等。

结语

破产清算并终结破产程序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法律关系的过程。通过本文的解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该过程的各个环节和要点。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合法保护。同时,对于破产企业而言,也应积极面对破产清算工作,配合管理人和的工作要求,共同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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