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变更密级或解密,应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第十五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第3种观点: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是关系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综上所述,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防法规有以下特有属性: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国防法规除了具有阶级性,权威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这些法律的一般特性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即:(1)其调整的对象是军事性的社会关系;(2)在作战、训练、编制和国防科研等方面的法规具有保密性而不予公开;(3)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规都有相关规定时,以国防法规为准,在司法程序上实行排他性的“军法优先适用”的原则;(4)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防教育,完善动员,实现国防现代化。衍生问题:国防法规主要由什么构成?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奉行防御性国防。 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防御性国防,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的发展是世界和平力量的有益增长。中国将继续坚定致力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与其他国家一道维护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领水、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第三十二条 国家根据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需要,加强防卫力量建设,建设作战、指挥、通信、测控、导航、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中国立法机关主持制定,经全国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一部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国防、国防建设、国防动员、国防科技等方面的内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院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官法》则是针对中国内部管理的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防御性国防。国防建设要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形势,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良事件分为四级,分别是:Ⅰ级(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Ⅱ级(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Ⅲ级(未造成后果事件)发生了错误事实,未造成损害,或有轻微后果,不需要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Ⅳ级(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未形成事实。不良事件的监测方法:人工监测。主要侧重于对已经发生的不良事件的上报与管理,包括主动上报和非主动上报两种形式。一般而言,人工监测方式能够监测所有类型的不良事件,由于这些监测方法随意性较大,且耗时费力,临床使用受限,但对于研究却很有帮助。复合监测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监测手段的提高,计算机监测逐渐被引入,形成一种电子监测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复合监测模式,此监测方法准确、高效且低耗。法律依据:《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规定。第十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衍生问题:什么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那里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良事件分为四级,分别是:Ⅰ级(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Ⅱ级(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Ⅲ级(未造成后果事件)发生了错误事实,未造成损害,或有轻微后果,不需要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Ⅳ级(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未形成事实。不良事件的监测方法:人工监测。主要侧重于对已经发生的不良事件的上报与管理,包括主动上报和非主动上报两种形式。一般而言,人工监测方式能够监测所有类型的不良事件,由于这些监测方法随意性较大,且耗时费力,临床使用受限,但对于研究却很有帮助。复合监测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监测手段的提高,计算机监测逐渐被引入,形成一种电子监测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复合监测模式,此监测方法准确、高效且低耗。法律依据:《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规定。第十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衍生问题:什么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那里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良事件分为四级,分别是:Ⅰ级(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Ⅱ级(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Ⅲ级(未造成后果事件)发生了错误事实,未造成损害,或有轻微后果,不需要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Ⅳ级(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未形成事实。不良事件的监测方法:人工监测。主要侧重于对已经发生的不良事件的上报与管理,包括主动上报和非主动上报两种形式。一般而言,人工监测方式能够监测所有类型的不良事件,由于这些监测方法随意性较大,且耗时费力,临床使用受限,但对于研究却很有帮助。复合监测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监测手段的提高,计算机监测逐渐被引入,形成一种电子监测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复合监测模式,此监测方法准确、高效且低耗。法律依据:《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规定。第十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衍生问题:什么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那里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主办的疫情风险等级查询客户端发布的截至8月2日12时的消息和云南省、江苏省、四川省、辽宁省、湖南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和海南省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名单为:高风险区(4个)云南省(1个)德宏州瑞丽市姐告国门社区。江苏省(2个)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全域。扬州市邗江区双桥街道武塘社区明月路以南、文汇西路以北、维扬路以西、新城河路以东区域。河南省(1个)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街道春晖社区。中风险区(92个)云南省(2个)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迭撒村拉影村民小组、瑞丽市弄岛镇雷允村委会雷允村民小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当前疫情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综合考虑新增和累计确诊病例数等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为低风险区、中风险区、高风险区。通过分区分类防控提高疫情防控的针对性、精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尽可能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风险等级每7天调整一次。(一)高风险地区:累计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有聚集性疫情发生。(二)中风险地: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50例,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未发生聚集性疫情。(三)低风险地区: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当前疫情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综合考虑新增和累计确诊病例数等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为低风险区、中风险区、高风险区。通过分区分类防控提高疫情防控的针对性、精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尽可能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风险等级每7天调整一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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